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或者利用志愿服务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