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或者利用志愿服务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