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志愿服务书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风险保障措施;(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