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外籍人员的;(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