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第十八条已废止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利,保守其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不向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三)其他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