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第十七条已废止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与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必要保障;(三)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六)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