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

(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必要保障;

(三)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六)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