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该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