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取得服务质量资质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资质等级标志、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