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旅行社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专职导游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聘请兼职导游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协议,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导游人员带团期间发生的工伤及人身意外伤害,由委派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不得向委派出团的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履行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导游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