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应当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导游专业协会注册的导游人员中选用。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公序良俗和人身安全要求的工作、住宿等条件。旅行社不能提供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导游服务,由此给导游人员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