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或者接待旅游者时,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一)事先向旅游者明确说明旅游地需要特别遵守、尊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保护以及环境卫生管理、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注意事项;

(二)向出境旅游者说明有关外汇兑换、出入境海关检查的规定以及旅程需搭乘交通工具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游费用中所含保险的种类,以及可以向游客推荐购买的保险种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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