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或者接待旅游者时,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一)事先向旅游者明确说明旅游地需要特别遵守、尊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保护以及环境卫生管理、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注意事项;(二)向出境旅游者说明有关外汇兑换、出入境海关检查的规定以及旅程需搭乘交通工具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游费用中所含保险的种类,以及可以向游客推荐购买的保险种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