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旅行社设立分社、门市部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备案人发出备案回执,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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