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接待旅游者所使用的车辆以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营运条件、资质,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未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运输经营资质、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