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接待旅游者所使用的车辆以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营运条件、资质,符合交通安全标准。未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运输经营资质、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