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购买或接受旅游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