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有损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

(一)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

(二)以猥亵言行骚扰导游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