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有损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一)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二)以猥亵言行骚扰导游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