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