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投资总规模、重大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举行全体会议,对报送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报告。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的原则及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