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主管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一)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一般应当从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方可申报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