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