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四条有效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由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出任,区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区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会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