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三方协商会议可以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人民调解员、学者等专业人员中聘请公道正派、熟悉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工作的人员担任调停员。调停员名单应当经市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并应当向社会公布。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调停员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定期对调停员进行业务培训。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制定调停员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