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三方协商会议可以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人民调解员、学者等专业人员中聘请公道正派、熟悉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工作的人员担任调停员。调停员名单应当经市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调停员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定期对调停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制定调停员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