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