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