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在林荫步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