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