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七、八、九、十项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