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