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筼筜湖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