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当湖区水体因故不能正常交换时,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筼筜湖汇水区域内的单位因发生事故造成筼筜湖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