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流入筼筜湖内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区沿岸及湖区内的建筑物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排入筼筜湖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纳潮排水,做好水体交换工作,保持筼筜湖的正常水位,水质指标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B类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