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需占用湖区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当经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依前款规定的施工对湖区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费、修复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