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