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