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