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