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