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