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