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凡设在学校附近已对学校造成危害或影响学校环境的单位,应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自行解决。治理不了的应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