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学校校舍、校园、围墙、树木、教学设备、实习场地、校办工厂、农场等以及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