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