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公办学校的校园、校舍及其它设备由学校和办学主管部门管理,私人办的学校自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均要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