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五十二条有效以返还财产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尚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有关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因进行赔偿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不得从赔偿请求人应得赔偿费中扣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