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以返还财产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尚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有关财政部门申请返还。

因进行赔偿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不得从赔偿请求人应得赔偿费中扣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