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拨付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报送资料是否完备;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属于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
(三)赔偿费用数额是否符合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数额;
(四)申请返还财产的是否已全额上缴。
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拨付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拨付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赔偿费用。
(二)财政部门认为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三)财政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交全部补正材料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提交补正材料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先行支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