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二)行政行为不违法,或者行政行为违法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三)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