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二)行政行为不违法,或者行政行为违法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三)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