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