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