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加强保护宣传,建立、健全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同时给予适当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