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