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推广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产品,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